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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