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