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广飞与张建彬、王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飞,张建彬,王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84号原告李广飞,男。被告张建彬,男。被告王小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飞诉被告张建彬、王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75元,由原告李广飞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