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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广飞与张建彬、王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飞,张建彬,王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84号原告李广飞,男。被告张建彬,男。被告王小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飞诉被告张建彬、王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75元,由原告李广飞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