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嘉佳与周冬梅、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嘉佳,周冬梅,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永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周塨焜,卜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吴嘉佳,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身份证号码:4502111982********。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栋*****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0********。被执行人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8号和实·水榭花都2号楼(桂雅轩)1单元2层203号。法定代表人周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藤县永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藤城镇胜西村(原县糖厂内)。法定代表人余世琼。被执行人周塨焜,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大垌镇大垌村圩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5********。被执行人卜珉,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南环路***号*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6********。吴嘉佳申请执行周冬梅、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永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周塨焜、卜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冬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34.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