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惠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惠志,薛永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志,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委托代理人王锋,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如婷,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海,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房文秀,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傅志琴(系薛永海妻子),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惠志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惠志于2016年4月28日以服从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惠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惠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王惠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宵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