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高涛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670号罪犯高涛,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双桥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承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30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洪 泉审判员 王 毓 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