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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12月2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同意后于同年4月18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捷辉、代理检察员齐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厂”)制造部加工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江苏省太仓市兰燕甲板敷料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燕公司”)谋取利益,并约定退休后至兰燕公司工作。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沈某某退休后至兰燕公司以接受“聘用”领取工资形式收受兰燕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案发经过、转账明细、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凭证、《聘书》,上海船厂员工退休审批表、职工动态索引卡、任职证明、任命通知、科级管理干部任免考核表、岗位说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船厂制造部加工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应兰燕公司之请为其谋取利益,并约定退休后至兰燕公司工作。沈某某退休后,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至兰燕公司假借受聘形式,多次收受兰燕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8,000元。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沈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的事实。2、上海船厂员工退休审批表、职工动态索引卡、任职证明、任命通知、科级管理干部任免考核表、岗位说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相关任职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船厂制造部加工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底漆供应商兰燕公司谋取利益,并约定退休后至兰燕公司工作。沈某某退休后,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至兰燕公司假借受聘形式,多次收受兰燕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8,000元。沈某某并未在兰燕公司实际工作过。检察机关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调取的《聘书》亦印证了沈某某在退休后接受兰燕公司挂名聘用的事实。4、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转账明细、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凭证,证实了2008年至2012年间,上海船厂向兰燕公司购买底漆等材料的相关情况。5、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沈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履职时受请托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后非法收受相关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提起公诉前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五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程代理审判员  金立寅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