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谢祥森、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谢祥森,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鱼冬,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梦,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祥森。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干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祥森、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祥森、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祥森、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75110.10元,其中本案案款765059.10元,本案案件执行费10051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765059.1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29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