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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喜、余克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余克敏,刘青,刘洪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503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喜,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余克敏,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青,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洪记,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喜、余克敏、刘青、刘洪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喜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