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喜柱与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柱,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柱,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董事长。住所地:鄄城舜王城中药科技园1幢。申请执行人张喜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喜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