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910号罪犯陈侠,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侠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