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延臬与孙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兰存,孙红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1076号原告郝兰存,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太重,男,1971年8月1日生。被告孙红亮,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郝兰存与被告孙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俊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太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兰存诉称:2013年3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9105元。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分别载明欠原告恒大粉刷款4908元,欠原告工资款4197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资款9105元。被告孙红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原告在郑州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打工,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9105元未给付。2015年2月23日被告孙红亮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分别载明欠原告郝兰存恒大粉刷款4908元,欠原告郝兰存工资款4197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经结算,被告孙红亮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证明被告孙红亮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孙红亮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孙红亮支付劳务报酬91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郝兰存劳务报酬9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红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