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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人民医院申请彭佑忠医疗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人民医院,彭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常奇,系该医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佑忠,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庆瑞,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彭佑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民医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彭佑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