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90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16号楼1层06、07店面。代表人:王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张珠花,总经理。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