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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