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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汝宝与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汝宝,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45号原告孙汝宝,男,汉族。被告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法定代表人孙传中,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汝宝与被告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