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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与沈朝辉、沈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沈朝辉,沈风华,朱瑞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740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兴惠街151号。负责人周剑波,该行行长。被告沈朝辉。被告沈风华。被告朱瑞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诉被告沈朝辉、沈风华、朱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芊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