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强与代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代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字第38号原告:刘强被告:代庆杰原告刘强与被告代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因原告刘强提供不了被告代庆杰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经本院释明,原告在限定的15日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强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景辉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姚春媛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