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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强与代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代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字第38号原告:刘强被告:代庆杰原告刘强与被告代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因原告刘强提供不了被告代庆杰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经本院释明,原告在限定的15日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强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景辉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姚春媛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