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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三娃、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三娃,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监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三娃,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建平,系榆林市交通工程公司下岗职工。申请再审人马三娃与被申请人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榆民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张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