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甄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宏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宏。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4年3月7日止。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宏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甄宏随身携带撬杠、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江汉区北湖街和风里61号601室被害人刘某(84岁)家中,盗走刘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80元。被告人甄宏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周围群众抓获并报警。赃物已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宏具有累犯、前科、盗窃老年人财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甄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甄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甄宏具有累犯、犯罪前科、盗窃老年人财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