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8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看牛与温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看牛,温永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293号原告陈看牛,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温永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看牛与被告温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看牛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温永玉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看牛以被告温永玉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看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看牛负担。审判员  陈新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正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