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鸿春与冯永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鸿春,冯永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鸿春,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吉,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鸿春与被上诉人冯永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鸿春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批准准许缓交上诉费至下判前。本案经公开审理后,在下判前依法通知上诉人李鸿春缴纳上诉费。因上诉人李鸿春没有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鸿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