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鸿雄、赵永平、文开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鸿雄,赵永平,文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鸿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洪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钟球,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汝秀,海南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文开平,男,汉族。上诉人陈鸿雄与被上诉人赵永平、原审第三人文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鸿雄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鸿雄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鸿雄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鸿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景伟审判员 徐忠贵审判员 沈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