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柴俊伟与周慧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俊伟,周慧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553号原告:柴俊伟,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慧苏,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俊伟与被告周慧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俊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已减半),由原告柴俊伟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