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赵圈河苇场与被执行人李晓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洼县赵圈河苇场,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赵圈河苇场,住所地大洼县赵圈河镇。法定代表人吕义,该场厂长。被执行人李晓飞,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赵圈河镇兴盛村。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督字第00026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赵圈河苇场与被执行人李晓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督字第0002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信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