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永苹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苹,魏继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158号原告:刘永苹,女,生于1974年8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继洲,男,生于1962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薛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永苹与被告魏继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苹及委托代理人李福安,被告魏继洲,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苹诉称:2016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魏继洲驾驶鲁A031**轿车与原告驾驶的鲁AHD3**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魏继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889.9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继洲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安华保险济南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同意在保险合同内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魏继洲驾驶鲁A031**轿车沿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2公里500米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永苹驾驶的鲁AHD3**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永苹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继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永苹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永苹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2293.9元。上述事实,有刘永苹提供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1份及医疗费单据11份为证。两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刘永苹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10天)、汽车损失4240元,两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刘永苹之伤,经章丘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等,建议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刘永苹主张其与护理人员其丈夫经营家庭农场,要求按2014年度山东省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为5436.8元(135.92元×40天)、护理费为1359.2元(135.92元×10天),并提供诊断证明1份、章丘市龙山春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1份为证。两被告对此有异议,要求按户籍地农村标准赔偿。经审查,根据刘永苹所提供证据,其误工费、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刘永苹主张交通费500元,两被告对此有异议,要求法院确定。经审查,根据刘永苹之住址及住院治疗,本院确定其交通费为200元。5、魏继洲所有的鲁A031**轿车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魏继洲与刘永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永苹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魏继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魏继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魏继洲的汽车在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处投保,安华保险济南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永苹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汽车损失4240元。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医疗费12293.9元。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误工费5436.8元。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护理费1359.2元。六、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永苹交通费200元。上述一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诉讼保全费50元,由被告魏继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