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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赵雪、张贺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赵雪,张贺清,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7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1778963-2。负责人:王宝林,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赵雪,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贺清,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5号809-813号。法定代表人:韩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赵雪、张贺清、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雪、张贺清、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59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雪、张贺清、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59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白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