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丽敏诉苏那嘎、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敏,苏那嘎,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人,马丽敏,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苏那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红文,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马丽敏诉苏那嘎、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那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丽敏欠款136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二,被告洪文对被告苏那嘎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那嘎追偿。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苏那嘎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