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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樊金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31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金法,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东山村横汀**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金法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樊金法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樊金法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东村65号4楼被害人邓某出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6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樊金法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55号被害人李某出租房内,乘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床边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92元。3、2016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樊金法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79号沈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沈某发现未能盗窃成功。综上,被告人樊金法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92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樊金法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92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樊金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金法供述,被害人邓某、李某、沈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金法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金法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金法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追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金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樊金法退赔被害人邓进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