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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61号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某认为其行为构不成犯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代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