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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华均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均河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15号罪犯华均河,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均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6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华均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均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二分,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违法所得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华均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均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