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民终29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住所地: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负责人刘月喜,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向浦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贵合高速公路指挥部、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补偿费1376317.70元及利息65375元。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因土地被征收,请求被起诉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起诉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不服,上诉提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起诉贵合高速公路指挥部、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补偿费,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对上诉人浦北县张黄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元垌坡村民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倩红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