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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与刘双宝、巩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林,刘双宝,巩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325号原告李永林,男,1973年3月2日出生,甘肃武山人。被告刘双宝,男,成年,甘肃武山人。被告巩武德,男,1977年4月8日出生,甘肃武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林诉被告刘双宝、巩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永林承担。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