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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川县龙岩风景区管理所与梁某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军,陆川县龙岩风景区管理所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3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军。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陆川县龙岩风景区管理所,住所地:陆川县珊罗镇龙珠湖路。法定代表人:黄家进,所长。上诉人梁某军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海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汉荣、代理审判员李小莉参加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军请求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军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梁某军已交纳),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某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海欢审 判 员  邱汉荣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