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森鑫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森鑫门窗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74号申请人无锡市森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晶,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卫共,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清,该××员工。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云照。申请人无锡市森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广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森鑫公司工程款135000元。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已由森鑫公司预交),由广大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森鑫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65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广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广大公司逾期未履行,森鑫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广大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广大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广大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记录。广大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D×××××的车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至诸暨工商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广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365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森鑫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森鑫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森鑫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审计,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广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