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珍珍、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珍珍,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43号原告宋珍珍。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珍珍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珍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珍珍承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