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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志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 志 林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审 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刑初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小燕,男,1968年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树秀,第二师二十二团三连职工。被告人王志林,男,1975年生。辩护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罗小燕以被告人王志林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罗小燕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伤情经鉴定发生变化而需另走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罗小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小燕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玉新审判员  李文建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