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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汤修志、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汤修志,姜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1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负责人于中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光、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修志,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被告姜丽,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汤修志、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55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7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