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汤修志、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汤修志,姜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1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负责人于中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光、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修志,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被告姜丽,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汤修志、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55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7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