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马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马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陈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陈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赌博,而且从外面借高利贷,由于外债太多,被告于2015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多次寻找被告,都杳无音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被告父母陈强、袁永兰,姐姐陈海娟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及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方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8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8月份被告因故外出,此后下落不明。原告及被告家属多次寻找被告下落,但至今无其音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进而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陈某因故外出不归,虽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却无其下落,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没有音信,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并无等待被告出现而与其共同生活的愿望,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陈述,但本院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其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状况,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告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