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鸿刚与陈庆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鸿刚,陈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吴鸿刚,男,1964年9月15日生,现住山西省祁县。被执行人:陈庆海,男,1969年11月29日生,现住山西省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庆海在祁县国泰砖��的土地租赁收入人民币30,9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