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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志忠、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7101执保6号陈志忠、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我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陈志忠诉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忠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运费90万元,并以陈鲜艳、钱振国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10栋2单元1-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桂7101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达基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该单位的运费90万元;2016年4月28日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担保人陈鲜艳、钱振国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10栋2单元1-1号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