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伟昕与韩晓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昕,韩晓春,肖大力,黑龙江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昕,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韩晓春,黑龙江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木兰县开发项目具体负责人,住宾县。被执行人肖大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商贸城1栋18层15号。法定代表人任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吉街3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房海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伟昕与韩晓春、肖大力、黑龙江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晓春、肖大力、黑龙江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刘伟昕执行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逾期利息及申请执行费合计53323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扣划给付刘伟昕执行款404900元,余款经法院强制扣划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