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芝云与李海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芝云,李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芝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李海善,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芝云与被执行人李海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芝云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李海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婧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