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国勇与衡水市铪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勇,衡水市铪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江,王广才,张龙州,王兆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12-2号原告:赵国勇。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铪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江。被告:王广才。被告:张龙州。被告:王兆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勇与被告衡水市铪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江、王广才、张龙州、王兆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江、张龙州、王兆跃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玉江、张龙州、王兆跃的起诉。审 判 长 代宪友代理审判员 刘红洁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