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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申请执行周干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周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周干平。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干平欠申请人王建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6万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6200元、执行费7962元。因被执行人周干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建平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雨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