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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品砼款人民币83372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11367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兴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