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刑初22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经商。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辩护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被告人温某与被害人黄某回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9月初,温某与被害人李某、黄某回等人多次打麻将,温某累计输掉约8000元,温某便怀疑李某和黄某回打“合牌”骗钱。2015年9月9日,黄某回约温某去九江市,当天傍晚,温某开车接上黄某回和李某,车到定山镇时,温某谎称回去拿衣服,将车驶入定山工业园鑫飞鸿物流园车库,温某下车后关上车库大门,将黄某回和李某从车上强行拉下并夺下二人的手机,期间对黄某回实施了殴打行为。在用绳子对黄某回和李某实施捆绑后,温某便质问二人是否打“合牌”骗其钱财,黄某回和李某提出将各自所赢的钱归还给温某,后温某从二人包内取出6000余元现金离开。经彭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回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回、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梅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鉴定意见,通话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温某为索回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内容基本无异议,其认罪。但其拿了黄某回人民币2200元,李某人民币2500元。辩护人张敏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与被害人打牌输了9000余元,其想弄清楚他们是如何打合牌,如何被骗的内幕;2、拘禁二被害人的时间短,且所用的绳子只是不到50厘米长的包装带,亦未对被害人实施扎实的捆绑;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被告人温某与被害人黄某回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9月初,温某与被害人李某、黄某回等人多次打麻将,温某累计输掉约8000元,温某便怀疑李某和黄某回打“合牌”骗钱。2015年9月9日,黄某回约温某去九江市,当天傍晚,温某开车接上黄某回和李某,车到定山镇时,温某谎称回去拿衣服,将车驶入定山工业园鑫飞鸿物流园车库,温某下车后关上车库大门,将黄某回和李某从车上强行拉下并夺下二人的手机,期间对黄某回实施了殴打行为。在用绳子对黄某回和李某实施捆绑后,温某便质问二人是否打“合牌”骗其钱财,黄某回和李某提出将各自所赢的钱归还给温某,后温某从二人包内取出4700元现金离开,被告人温某离开后二被害人的绳索随即由鑫飞鸿物流园职工刘某解开。经彭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回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14时30分许,彭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被害人黄某回、李某报案称,2015年9月9日晚在彭泽县定山镇工业园区内被一名叫“小温”的男子用绳索绑住实施了抢劫,黄某回在反抗时至多处受伤,两人被抢劫走六千多元。2015年9月13日彭泽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温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该局于当月17日对温某上网追逃。2015年11月3日,温某主动来到彭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彭泽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当日,被害人黄某回、李某分别向侦查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5年9月9日12点左右,一个叫黄某回的女子叫其到九江去打牌,其说想不到去,她说等其。当天下午6点35分左右她打电话让其去接她,接到电话后其从定山出发到县城二中旁边接到她和一个中年妇女。上车后其问她们为什么每次和她们打牌其都是输,这次叫其到九江去打大点的牌,她们带了多少钱,她们说带了两千块钱,其听后很气,总感觉她们打合牌骗其的钱。当晚7点多,路过定山,其就说好冷去厂里拿衣服,这样其将车开进厂里,当时煮饭的刘姨就问其干什么,其说不关你的事,让她出去并关上卷闸门,关上门后其叫黄某回下车,黄某回就要打电话,其就把她的手机夺下放在茶几上,在与黄某回拉扯的过程中,其将黄某回推倒在地,打了黄某回胸口两拳,她也推其了,并推在其伤口处,其很生气,就用绑货物的绳子将她们双手从后绑起来,就问她们是怎么打合牌的,她们不说,只说把之前其输的钱还给其,其说其不想要钱,她们将钱放在桌子上,其就将她们的钱数了下,黄某回有2200元,那阿姨有2500元,并放在口袋里拿了几件衣服开车走了。其与黄某回是2015年8月30日通过微信认识的。2、证人黄某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称2015年9月9日晚,其和李阿姨坐一姓温的车到九江去,被姓温的先抢下手机再绑了,并问他们一起打牌是否打合伙牌骗他的钱,她们说没有,他不信还拿出刀,李阿姨见状就说既然是因之前打牌输了钱,那就把钱还你,他就说拿出来,这样其拿了3400元,李阿姨拿了3000多元。今天是来报案的,其和姓温的是通过微认识的,但不知道他的姓名,今年9月份他们一起打过多次麻将,姓温的都输钱。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从一组12张不同人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称2015年9月9日下午6点多钟,其和小黄坐一姓温的车到九江去,被姓温的先抢下手机再绑了,并问他们一起打牌是否打合伙牌骗他的钱,她们说没有,他不信还拿出刀,其见状就说既然是因之前打牌输了钱,那就把钱还你,他就说拿出来,这样其拿了3400元,其从小黄包里拿了3500元。今天是来报案的,其和姓温的是通过小黄认识的,他们是微信朋友,其不知道他的姓名,今年9月份他们一起打过多次麻将,姓温的都输钱。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从一组12张不同人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4、证人梅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9月9日22时许,其接到黄某回的电话说其和李某被人弄到定山工业园的一个车库里,抢走了身上的钱,不过人已经逃出了,后其在定山派出所将她们接回,黄某回身上多处受伤,听她们说每人被抢了3000多元。其是黄某回的丈夫。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其和温某是同事。2015年9月9日19时许,温某开车回来了,进厂后他让其出去,并将卷闸门拉下,温某在里面反复问她们是怎么打合牌的,她们就问你输了多少钱,年轻的女子要打电话,温某就去抢手机,抢的时候女的就摔倒了,后温某就拿出绳子将她们手脚捆住,温某再次问她们是怎么打合牌的,期间中年女子上完厕所回来就从包里拿了一些钱放在桌子上,并说身上就这多,后她问年轻女子钱在何处,年轻女子说在包里,中年女子从年轻女子包里拿了一些钱放在桌子上,两个女子拿出的钱差不多,其记得温某数的时候不是4600元就是4700元。温某后来拿了钱和几件衣服开车走了,两个女子见温某走了,就叫其解开了绳子。6、(彭)公(司)鉴(伤检)字(2015)1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黄某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情况。8、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黄某回案发前有电话联系。9、彭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0、南康市麻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被告人无前科记录等情况。11、彭公(刑)决字(2015)0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12、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被害人黄某还、李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有关部门对被告人从轻处理。13、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证明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合法性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为索回其赌资,对被害人黄某回、李某采取捆绑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黄某回进行殴打,被告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捆绑、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盛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