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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6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可平与马金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可平,马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6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可平,居民。被执行人马金荣。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160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金荣所有的位于安丘市龙泰家园1号楼东单元501室(房产证号为城区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马金荣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金荣所有的位于安丘市龙泰家园1号楼东单元501室(房产证号为城区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张兴福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