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X和贾X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司机。被执行人贾X,女,山西娄烦县人,居住地大同市新旺小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X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X的银行存款302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张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