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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尹传祥与沂南县鑫达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祥,沂南县鑫达页岩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02号原告:尹传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鑫达页岩砖厂。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法定代表人:远伟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祥与被告沂南县鑫达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传祥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