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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史永勤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20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永勤,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逸平(史永勤之妻),1957年3月2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史永勤因房屋性质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25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史永勤因认为张国栋的X京房权证昌字第4243**号《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性质登记错误提起诉讼。史永勤并非该证相对人,原登记在史永勤名下涉案房屋的X京房权证昌字第5283**号《房屋所有权证》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撤销原因系作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基础的(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院再审程序撤销,亦与被诉房屋登记性质无关。史永勤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史永勤的起诉正确。史永勤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史永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